盐津县涉黑涉恶线索举报奖励制度
2019-03-30 16:05:48   来源:盐津县扫黑办   作者: 

    为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来,勇于同黑恶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鼓励检举、揭发、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和嫌疑人,进一步巩固平安盐津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举报奖励的基本原则。举报实行“大案大奖、小案小奖”、“多人举报、奖励第一举报人”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举报人在举报涉黑涉恶线索时,必须如实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要登记联系电话或其它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向举报人答复查处结果、反馈信息,查证属实后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条   举报奖励的奖励范围。
  (一)提供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线索的。
  (二)提供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线索的。
  (三)提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线索的。
  (四)提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线索的。
  (五)提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线索的。
  (六)提供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线索的。
  (七)提供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线索的。
  (八)提供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线索的。
  (九)提供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线索的。
  (十)提供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线索的。
  (十一)提供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线索的。
  (十二)提供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的。
  下列五种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一)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的;(二)同案犯、共犯已经先于举报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举报交代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四)负有追究违法犯罪职责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案件受害人及近亲属即时或事后报案的(但根据受害人及近亲属举报查破其他涉黑涉恶重大案件的,应予以奖励)。
  第三条   举报的奖励标准。对群众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后,根据线索的重要程度和所起的作用,给予现金奖励。
  (一)提供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线索的,给予1000元奖励。
  (二)提供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线索的,给予1000元奖励。
  (三)提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线索的,给予1000元奖励。
  (四)提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线索的,给予1000元奖励。
  (五)提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线索的,给予1000元奖励。
  (六)提供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线索的,给予1000元奖励。
  (七)提供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线索的,给予800元奖励。
  (八)提供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线索的,给予800元奖励。
  (九)提供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线索的,给予800元奖励。
  (十)提供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线索的,给予800元奖励。
  (十一)提供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线索的,给予1000元奖励。
  (十二)提供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四条 有奖举报的方式。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举报。
  (一)电话举报。盐津县扫黑办0870-3030340;盐津县人民法0870-6632873;盐津县人民检察院0870-6631490;盐津县公安局0870-6631303;盐津县司法局0870-6631801。
  (二)举报人亲自或委托他人举报。县扫黑办地址:县委一楼。
  (三)互联网电子邮箱举报。举报邮箱:yjxwzfw@163.com
  第五条  严肃举报奖励纪律。县扫黑办和政法部门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必须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造成泄密的有关人员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扫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兑付的有关举报,按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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