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津县检察院成功起诉了一起“零口供”案,被告人宁某、张某、伍某被盐津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一年八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被告人作案前就相互认识,均有盗窃前科。2015年1月24日,伍某驾驶自己的起亚K3轿车,搭载宁某、张某从威信县城出发,伺机盗窃。11月25日,三人到达盐津县柿子镇,经踩点和购买作案工具后,于11月26日凌晨3时许,伍某在车内等候,宁某、张某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将一副食批发部价值8千余元的70余条香烟盗走,放在伍某车辆后备箱内逃走。
伍某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始终未供述犯罪事实,声称自己没有实施盗窃,也不知道同伙在干什么,是被冤枉的,而两名同案犯也对伍某参与盗窃的事实未予指认。为了确保指控成功,公诉人对本案证据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分析,拟定了详细的讯问提纲。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巧妙发问和有序的出示证据,将伍某的荒谬辩解揭露无遗,充分证明了伍某与他人结伙盗窃的犯罪事实,法院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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